by 阿T
作為一個在這次同志大遊行All My Gay的行動中,唯一作為女身裸體的人,我想在此表明我做此行動的意圖。我在猶豫與焦慮後選擇攤開身體一如從未被閱讀的文本般,是個政治行動,不僅實際上去挑戰壓迫性權的法律、制度;也在表現為女體的現身中,作為挑戰性別政治、展現生活政治的行動。
前者就如我們聲明稿所言,我們必須在這場歡樂、似乎展現了多元認同一致和諧的力量的同志遊行中,根本地做出一些行動來挑戰某些事實上並不全體一致認同的、產生爭議的、關乎運動路線、結構和階級塑造的議題。
而關於性別政治與生活政治的方面,作為一個擁有被定義為女體的人,我在脫掉遮掩的衣服、被相機攝影機狂拍的瞬間,我的身體公共化了,在觀看的意義上不再只屬於我自己、我的情人。藉此,我(在共享的象徵層面)達到一個主動的地位翻轉:從價值的的被賦予者,變成價值的追求者。我不再是一個待價而沽的女體。這要從相對於男體裸露的對張中來解釋,也就是對男女不同的身體規訓。這是我想去衝撞的那施加而又滲透我身體的東西。
一開始All My Gay的討論我沒去,只接到朋友(gay)問我“可以脫嗎?”。不缺男體,只缺女體,需要兩三個。我有問是否露臉,但當時就算沒有要露臉,我還是覺得:很“危險”。而矛盾地,另一方面,我是很想脫光的,這跟我想反抗、想拔除原生家庭對我作為一個女身的種種壓抑有關。這是第二個動機。
我自小生長在基本教義派的基督教家庭,他們以聖經為唯一準則、嚴守十誡、強調婚姻的神聖性;男人做頭(一家之主)、忌諱“姦淫”、憎惡同性戀。教會不僅定罪同性戀,更令人感覺困惑的是明明就有基督徒同志,不對話也就算了,更假裝自己教會不會有同性戀、不會有“非一夫一妻”制的性與情感發生。在教會作為模範家庭、在家裡卻互相憎恨互相廝殺,卻又堅守婚姻是神安排的而從沒離成婚,這種父母互相仇視令人絕望。但從小被灌輸的信仰是穿透我各個階段的生活成長、是構成我價值觀、甚至是成為我的血肉的部分,從小到大看了那麼多教會的見證與生活在其中,我一直是相信神永遠的愛相信神的公義相信神的救贖。而對自己的慾望總是自我壓抑自我厭惡自我否定(連國中時看BL都會覺得自己很罪惡…)。無論喜歡上男生或女生或是不男不女或對其有性慾,總是透過告訴自己喜歡和愛不同來壓抑自己的想望;而也因為做為女生總是被教育成“不該主動追”而錯過一些人。
從認為娼妓邪惡淫亂該死到認為娼妓應該合法化、甚至應該鼓勵的過程;從認為性是可恥的、到認識到性是怎樣體現權力部署而身體的愉悅又是怎麼樣能反抗這種內在於關係中的權力,是我在大學吸收女性主義理論和社會學的滋養、慢慢和自己的恥感對抗、和自己原本的價值觀與意識型態對話和衝撞的痛苦過程(即使到現在我仍幾乎相信神的存在)。其實會開始接觸女性主義也是因為青春期開始對自己身體女性化的不認同、對他人把我當作女生看待的不自在、希望變的中性(那時候比較偏好男性氣概)。從中性打扮漸渡到女性化打扮(我自認為是“人妖化”)、把凝視自己身體的他者目光轉換成自己和自己這樣的身體相處也是連續拆解和建構的過程。然而,過去構成我血肉的基督教成分還是不時攫住我,限制我實踐我的想法。甚一有一次和愛人上旅館突然發生地震,就非常緊張感到罪惡,心理OS:該不會是神憤怒了吧?我自己被自己攫住,過去阻礙了現在,沒甚麼進步,行動的侏儒。
自從不小心被父母知道我有交往的異性之後,遠在南部的媽媽,就常常打電話來、苦心地、卻又羞於表達地,告誡我婚前性行為有多麼可怕,說這是神最忌諱的罪惡等(我都說沒有啦來打發)。他們連“性行為”都不敢講,講“上床”已讓他們覺得很不得體。有時他們會打電話查房,發現我沒回宿舍,就嚴重警告我,不要在人家家過夜…以前跟男人有過甚麼,婚後會有問題的(我媽是說:第一次不會流血就會被發現),我和他們爭辯處女情結等很多次,就算有理,神就是不容許罪。被抓到幾次後,我爸落狠話:再去別人家我就一毛錢不給你。雖然父母對我在其他方面真的很好也給我不少自由,但關於性關於身體他們是無法妥協的,我深深感到:那種把女兒看成待價而沽的物品,而我之所以被賦予價值因而之後能在婚姻市場上被男人挑選/吸引到男人的點就是陰道某個部位被叫成“處女膜”的東西。雖然有人會說那不是重點,重點是女生的“名譽”、“不隨便”的性格才有價值,但那只是表面以禮(而歸罪個人未盡)的形式來強化女性守貞的現代貞節牌坊。處女膜象徵、凝結了女性身體完整而私密的形象。
我們的文化系統賦予女性身體以某種價值,而這價值來自性的控制。價值之所以高正是因為結構性權力不平等要再生產,必須賦予被壓迫者,也就是父權社會下的女性,予以象徵性的價值作為補償。相對的男性就沒有甚麼“處男皮”之類的,男性不被要求守住第一次,男性不會因為第一次做愛就失去了“處男—身體的價值”。而就我而言婚姻制度無論從希臘羅馬的家長與財產制、人格與代表的形成來講,亦或從資本主義造成的家庭與工作空間分離的脈絡來講,都是為了使男性能在外、公共空間、作為自由人而獨立存在,去追求公認的價值、工資(價格)等;而把女性限制在私領域裡做家務勞動的、作為再生產男人的子嗣的一種壓迫性制度。而女人作為婚姻體制中的母親、妻子,為家庭犧牲奉獻,關聯到家庭才是有價值的角色。也就是說,女性作為被各種限制所束縛的主體,她的價值是被結構所賦予的,這價值不是她可以決定的,只能小心不要失去。她很難不用守貞來維護自己被男人取走前的價值,婚後也只能為一個男人守貞。若她丟去了貞潔,就算追求工作成就、知識、技能等,在婚姻或性愛市場,仍是被認定為價值低下,因為那些價值不是她該追求的,女性的價值就是由身體來定義、受性支配的,她是必須作為被凝視的客體才有價值與美感。相反,男人的價值不會從他是否守貞來定義,而是從他努力的成就、追求外在事物的多寡來定義的,他擁有主體性。也就是:男人自己的努力成為了他的價值(achieved);而女人與生俱來不可改變的身體與性決定了她的價值(ascribed)。前者主動追求、後者被動地被定義。
正是因為男人的身體不如女性在價值上來的重要,男人身體的裸露因此不如此容易受到譴責。而女性只有在真正關鍵時刻才能獻出自己私密的身體,換取保障、換取愛、換取大量金錢。主流媒體所關注的大多是某某女星為拍寫真集(商品)而脫,幾乎很少關注男星。因為大眾目光想看的是平常被掩蓋起來的有價值的女體,一種窺淫、看到是“賺到”這種心態可見一斑。女星拍裸體寫真把價值對象化到價格之中,體現人們對女體價值的虛幻想像、體現了觀看者和被觀看者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以上是我簡化的社會化過程與對男女身體不同的價值認定的想法。由於這些歷程,促使我衝破包覆我身體的、過去的阻礙解放的矛盾,讓我在這個契機選擇站出來。
(一)我想藉由這種無可回頭的實踐,徹底拔除那些根植於我血肉中的、讓我不自由的壓迫性道德,包括自己社會文化和基督教家庭長出的。對我來講這就是日常生活的反抗、而生活就是政治,我要撕除強加在我身上的壓迫。
(二)在很多男體可脫、女體找不到人的情況下,就可發現身體對於男性與女性是多麼地不同,女體裸露的代價是高於男性的。女體的價值意味著她的弱勢與束縛、她的不自由、來自家庭的壓力是更大的。為了挑戰這個不對等,我藉由暴露在所有人的目光中、在相機中,公共化自己的身體、不用它換取愛或保障或金錢,讓我的身體失去價值、不再是交換的物品。藉由這種實際上是挑戰由不平等結構所衍生的制度與法律(不只對男女價值不一的分配、也是制度性歧視性權—因而其它一起脫的男性也一樣必須付出代價)、也藉由這種生活政治的外顯化,拔除我身上的束縛,追求身體自主權、裸露的權利,我要成為價值的追求者而不是被賦予者。
(三)另外,作為一個肉多而不緊實的非主流標準的女體(雖然是胸大有腰啦),在舞台上現身,也是一種對主流女體規範的挑戰(雖然挑戰力道可能不夠…)。很多女生不敢穿太少、不敢裸露身材,是因為他們覺得自己身材不夠好、太肥、沒有料之類。雖然女性主義的再教育有讓我對自己的觀感變的比較好,但我也難以完全擺脫這種主流身體規範的壓抑,我不覺得我身體是美的。就是因為意識到這點,我才想有所突破:為何要身材好才能暴露?我肉很多我想穿很少不行嗎?為何我一定要把“缺點”藏好?審美觀不是普世皆然也不是去歷史的,然而總是會有一種標準身材在左右許多女性的穿著、讓她們自卑、不能肯定自己。在遮掩主流標準認為是缺點的地方之時,也再度複製了:只有某個合乎標準的身材才能露的壓迫性審美觀。因此我站出來曝光我白花花的五花肉,我身材不標準,但我要露。
PS,我帶面具,也是因為無法擺脫的家庭關係。其實我不怕被許多人知道我是誰,但,因為我真的無法改變我基本教義派的父母(信仰在這裡容不下合理性辯論),而我又不想傷害他們,因為他們若知道自己女兒的價值沒了,等於我殺死了他們的女兒,這樣對他們來講太過殘忍。
身體即是政治、身體即是戰場。雖然無法預知我們如此的行動是否會帶來我們想要的社會效果,但,就我作為一個擁有女性身體的人而言,那些細微的、日常實踐的、形塑身體的權力關係,是有可能選擇不服從的。何不試試看,把壓迫於身體的束縛消滅;何不試試看,在身體開闢戰場、對阻礙你追求自由的權力佈局,進行攻擊?